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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仲裁委员会办案主体作用,北京市这样规定!

本文1197字,阅读完大约需要3分钟。


引言

日前,北京市为加强和规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作,制定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作规则》(以下简称《工作规则》),《工作规则》对仲裁委员会的组织规则、履行职责、工作程序以及工作纪律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小编对文件内容做了要点摘编,一起看看有哪些经验值得借鉴吧!


一是明确仲裁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及任期,并规定了人员调整和补充的工作程序。


《工作规则》第五条规定,市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市仲裁委员会主任和常务副主任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代表担任;市总工会、市企业联合会代表分别担任市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市仲裁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工作规则》第六条规定,市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因工作变动出现空缺时,应及时调整和补充。其中主任的更换需经市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批准,副主任及委员的变动由组成单位的接任人员自动替补,并在接任工作后30日内主动向市仲裁委员会主任报告,由市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二是明确了仲裁委员会的七项职责,并规定市仲裁委员会组成单位应当派兼职仲裁员参与争议调解仲裁工作。


《工作规则》第七条规定,市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

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2

依法受理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3

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争议案件;

4

对本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5

研究制定本仲裁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6

审议仲裁委员会工作报告并报同级人民政府;

7

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市仲裁委员会履行的其他职责。


三是明确仲裁委员会应当每年召开1—2次全体会议,并且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同时规定可以邀请仲裁工作人员与争议事项有关的部门代表和专家列席会议,列席代表没有表决权。


《工作规则》第十四条规定,市仲裁委员会应当每年召开1—2次全体会议,于会议召开前五日书面通知全体委员,研究本委职责履行情况和重要工作事项。


市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市仲裁委员会成员提议召开市仲裁委员会会议的,应当召开。

《工作规则》第十六条规定,市仲裁委员会召开会议、研究疑难案件等有关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市仲裁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以委托本部门其他负责人代为参加,被委托的人员应向市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委托文件。


四是强调了仲裁委员会办案的回避情形,并明确了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


《工作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市仲裁委员会委员承办案件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市仲裁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市仲裁委员会决定,市仲裁委员会其他成员的回避,由市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

《工作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市仲裁委员会委员承办案件时,有违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免去委员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建议其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  |  北京市人社局调解仲裁管理处

值班编辑  |  刘俊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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